索引号: 13564046/2021-14254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4-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简称县农业农村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兴隆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兴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动全县“三农”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的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菜、中药材、水果、肉、蛋、奶、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功能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转变职能:
(一)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功能农业、美丽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进一步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涉农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国家和省、市支农政策效果和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将原县林业局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政务、机要、信息、新闻宣传、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局重要文件、请示、报告、总结讲话的起草和修改工作。起草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督查督办。负责以局名义印发文件的审核把关。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局务会议题搜集、记录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和资金的运行监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工作。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人事股。起草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管理。组织农业系统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培训和考核。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保险、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综合性涉农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农业项目全程综合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安全和信访工作。牵头开展对重大农业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有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宣传工作。负责“放管服”相关工作。
(五)发展规划股(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协调与京津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及项目建议。负责组织涉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项目库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山区综合开发建设,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和山区综合开发重大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指导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协调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基地监测和调查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银企对接、科企对接、产销对接、品牌创建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龙头企业安全生产。起草产业扶贫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产业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农业产业扶贫数据监测及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统计、入库等工作。负责协调部、省、市农业产业扶贫对口帮扶,东西部产业扶贫协作及地扶贫搬迁农业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社会事业股(美丽乡村股)。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乡村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民体育事业发展。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美丽乡村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督导落实。承担兴隆县美丽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管理股。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组织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和农民负担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八)市场信息科教股。起草农业农村科技教育及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节保护。承担统筹协调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导实施全县沼气、生物质能转化的开发利用。指导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国际市场信息分析。指导农业利用外资和重大农业技术装备、人才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筹办、参加国际、国内相关农产品交易展示会。承担局外事接待工作,承办涉农出访团组手续办理工作。
(九)种植业管理股。起草种植业发展和农业机械化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全县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和产业发展。承担节水农业和防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肥料、农作物种子、种苗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县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指导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和维修管理。指导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与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农业系统网络安全监管和网络涉农舆情监测。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牵头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起草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特色产业发展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布局、效益提高以及产品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特色农产品产销衔接。指导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
(十)畜牧兽医股。起草全县畜牧业、兽医事业、动物卫生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组织畜牧生产运行情况调研,开展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预警。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指导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拟定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饲料饲草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负责全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县动物卫生、兽医医政、兽医实验室管理。起草全县畜禽屠宰业、兽药业、兽医器械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兽药、兽医器械管理。指导畜禽屠宰、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兽医、兽药、畜禽屠宰、动物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一)渔业渔政股。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殖证制度建设、水产健康养殖、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休闲渔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水产苗种生产和引进的监督管理及生物安全评价。指导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组织协调涉渔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偿工作。指导渔业统计监测及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和限额捕捞制度,指导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渔港建设和管理、渔业安全生产、渔业互保工作。指导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员、航标和通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
(十二)农田建设管理股。起草农田建设项目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农产品(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县级地方性标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四)农办秘书股。承担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三农”工作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十五)兴隆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编制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饲料、种子种苗、种畜禽、植物检疫、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含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及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涉农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行政编制19名,锁定事业编制60名)。正股级职数15名,副股级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兴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机关办公地点位于兴隆县西大街红绿灯北50米;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负责人:赵建辉,联系电话:595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