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1-1535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2021-09-0709时16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六项制度已经兴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兴隆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县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县长负责制,实行集体议事票决制,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分管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宅建设、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重大事项的改革措施;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决策时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三人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和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并对该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决策程序的启动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长交分管副县长及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二)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三) 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0日。

(四)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5名以上县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和研究咨询机构对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五)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六)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将所有相关资料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集体审议

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决定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后由会议作出对审议的事项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报批或备案的,依程序报批或备案。

会议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六个月内再次审议未通过或超过六个月未再审议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八)公布

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纪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须载明: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实到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及到会人员比例;

(三)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

(四)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五)参会人员的赞同意见;

(六)参会人员不赞同的意见;

(七)列席人员意见;

(八)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意见;

(九)会议决议意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县政府县长签发。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修 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县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人员。咨询专家由法官、法律顾问和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以及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组成。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由县内专家和县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县司法局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五条 全县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有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按咨询论证重大事项的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5人以上的相关专家组成咨询论证小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八条 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交论证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专家论证意见和采纳情况。

第九条 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修 订)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本县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在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三)调整民用自来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的;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与公共安全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听证。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相关责任部门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部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听证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听证机关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听证人、记录人、陈述人、旁听人组成。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及听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主持人、听证人和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陈述人有权申请回避。陈述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人、记录人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一)主持人、听证人和记录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主持人、听证人和记录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十条 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经办方陈述人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经听证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听证人也可以询问陈述人。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应当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人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意见分歧的情况;

(五)对听证事项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听证机关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机关在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报告。对未附具听证报告的,决策机关不得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经办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制度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

(修 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兴隆县组织的决策后评价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机构会同县两办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与安全生产实际符合的程度;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模糊综合分析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二)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县政府常务会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修 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作出的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应当依法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公示应当遵循范围适当、内容客观、时间充分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事项包括:

(一)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方案草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六)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评估结果;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

(一)事项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公示事项、公示范围及公示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最后审定。

(二)组织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政府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政府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六条 公示事项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

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修 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决策行为的监督,维护行政纪律,规范决策行为,严肃追究决策中存在的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决策失误: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会议,不认真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以致在执行过程中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不如实向会议介绍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四)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自己无法解决,又不报告,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作为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六)群众来信来访,没有及时妥善解决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的,应当作出检查,接受批评;

(二)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四)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机关领导干部在决策中违反程序,超越权限,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加强对决策行为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纪委监委每半年组织对决策行为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六项制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