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长效机制(暂行)
2022-05-0617时16分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购置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使用方履职尽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资产购置方、资产实际使用方,以及资产监督方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购置的所有设备、投资改造的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的管理单位,负责对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资产到位后的查验和日常的清点;

(二)对资产购置方、实际使用方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贯彻执行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以及省商务厅、财政、扶贫办等部门关于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购置

第五条 承办企业所有资产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购置,资产所有权归兴隆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承办企业所购货物类资产到位后,需进行查验,并做好资产信息登记。进行资产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资产购置方与实际使用方不一致的,应签订设备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第八条 电脑、桌椅等室内资产应在显著位置处粘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字样和资产登记卡(包含资产名称、资产编号等)

第九条 物流车辆等资产应在车厢外展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等信息。

第十条 资产存在损坏的,由实际使用方负责维修,最长维修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资产丢失的,由实际使用方负责照价赔偿,限期15个工作日到位。

第十一条 快递物流车辆应安装GPS等定位设备,实际使用方应每年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按时做好车辆年检、保养。

第十二条 资产实际使用方应确保安全生产,实行专业设备专作,定期进行设备养护,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因设备问题及操作问题产生的生产事故,由设备实际使用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资产购置方、实际使用方不得对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卖。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的使用应严格围绕项目建设,不得另做他用。资产实际使用方应明确设备责任人、做好使用记录,资产购置方应适时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内,上级部门出台资产相关新规定的,重新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08日有效期之后,承办企业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续签合同,资产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