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4/2023-1603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3-09-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函)
兴政函字〔2023〕第28号 类别:A
对兴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8号建议的答复函
赵双喜代表:
您提出的《半壁山镇至南天门庙岭村水务局项目河套清淤工程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县水务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中标单位)履行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并已经拨付了该项目涉及的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由于贺天达(天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如实提供所用农民工情况,且农民工本人未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动承包合同,从而致使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农民工工资发放核查中无据可依,进而形成贵代表所述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二0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及电话: 0314--505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