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4-0085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2024-04-1611时27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潘家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

   

兴政〔2024〕第7

 

为进一步加强潘家口水库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综合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水利部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会同兴隆县人民政府划定了潘家口水库(兴隆县段)库区管理范围,现将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1.《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4.原水利电力部《关于发送<引滦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函》(〔83〕水电水管字第57号)

二、划界范围

划定潘家口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大沽高程226.70米以内的水域及陆域(包括干、支流)。划界成果图详见附件,具体坐标点可到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查阅。

三、管控要求

1.潘家口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部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潘家口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矿渣以及倾倒垃圾、渣土,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3.在潘家口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影响库区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4.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移动、毁坏管理范围边线界桩(牌)和公告牌。

5.对违反以上管控要求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划界成果图

 

兴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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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划界成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