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69/2025-1792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青松岭镇 |
成文日期: 2025-03-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青 罚决〔2024〕04号
当事人:刘玉祥,男,64岁,群众,身份证号码:132623********151X,电话号码:15076951621,住址:兴隆县青松岭镇董家店村雨淋沟2组。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 12月 09日,对青松岭镇董家店村雨淋沟修路外卖石料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青松岭镇董家店村雨淋沟2组对原有路基进行加宽期间,私自将加宽道路时开山挖下来石料对外售卖一车33吨,2024年12月23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又私自售卖石料一车32吨,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村委会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村两委干部、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组长询问笔录、当时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未提出申辩和听证,服从执法机关决定,鉴于刘玉祥为实施革命老区乡村道路建设项目的实施,本机关现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冀自然资规[2023]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刘玉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
2.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1460×30%=438元,合计人民币1898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捌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0440********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兴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