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5-1818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04-2209时43分 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县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1批次食用农产品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葱。《检验报告》(编号:JSP2025CJ04149),被抽样单位:兴隆县军如蔬菜店。购进日期:2025-02-28。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葱时,留存了进货票据、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涉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材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企业整改情况

被抽样单位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召回制度。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在购进食品时,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小摊点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兴市监城食责改〔2025〕7号、兴市监城食责改〔2025〕8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立案。

二、1批次食用农产品青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青椒。《检验报告》(编号:LN-CS2502640),被抽样单位:兴隆县军如蔬菜店。购进日期:2025-03-13。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青椒时,留存了进货票据、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涉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材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企业整改情况

被抽样单位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召回制度。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在购进食品时,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小摊点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兴市监城食责改〔2025〕7号、兴市监城食责改〔2025〕8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立案。

三、1批次食用农产品沃柑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沃柑。《检验报告》(编号:LN-CS2502656),被抽样单位:冯海静。购进日期:2025-03-17。不合格项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沃柑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涉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企业整改情况

被抽样单位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召回制度。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在购进食品时,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小摊点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兴市监城食责改〔2025〕9号、兴市监城食责改〔2025〕10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立案。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