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100/2025-1818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城管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4 | 文件编号: 兴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2-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兴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2-5号
当事人:张某,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
经查明,2025年4月11日张某驾驶京AWJ693车辆运输散装沙子途经兴隆镇雾灵街,装载物涉嫌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城管市容罚(先)告字[2025]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城管市容罚(听)告字[2025]第2-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兴隆县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