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75/2025-1840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隆县大杖子镇
成文日期: 2025-05-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大杖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2910时04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大杖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政罚决〔2025001

 

当事人:兴隆县一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13082209884135XT,法定代表人:赵xx,男,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132623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政治面貌:群众,单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杖子镇车河堡村四组牛圈后。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122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8月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现场地内建设厂房及相关生产附属设施(危废间、宿舍、厕所、门卫、展厅、地面硬化),经调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其他行政机关已做出行政处罚面积为4113.97平方米,经兴隆县启飞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你(单位)共计实际占地总面积为11425.5平方米,已被处罚面积4113.97平方米,剩余未处罚面积共计7311.53平方米,扣除没有建筑且未进行硬化的花坛644.00平方米,花坛二34.13平方米,菜园477.11平方米面积后为6156.29经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兴隆县一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2014年地类进行确认,该地块用地面积1.1426公顷(1142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林地1.0841公顷,未利用地-河流水面0.0585公顷,其中1.1395公顷已纳入《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0.0031公顷未纳入《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处罚范围内。经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实,该地块1.0841公顷非林地(水域),不在林地管辖范围内,地类名称为工业用地。经兴隆县水务局核实,0.0585公顷均位于车河河道管理范围外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修正)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该地块前期已处罚的案卷,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地监察用图、该地块地类和规划认定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接到大政罚告〔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修正)第七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十五章附则中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中二、违法占地类中()查处注意事项、1.10 补充说明、4.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占地总面积6156.29平方米的罚款,其中位于车河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未利用地-河流水面585平方米已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474.63平方米,扣除后应处罚110.37平方米,每平米10.00元,计1103.7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零叁元柒角),不在林地管辖范围内的农用地-林地6045.92平方米,每平米15元,计90688.8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零陆佰捌拾捌元捌角),共计91792.5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壹仟柒佰玖拾贰元伍角)。

2.责令兴隆县一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位于车河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未利用地-河流水面110.37平方米土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即:110.37平方米地面硬化)。

3.责令兴隆县一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不在林地管辖范围内的农用地-林地6045.92平方米,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厂房1938.42平方米,厂房2178.00平方米,厂房3295.00平方米,危废间:10.81平方米,宿舍未处罚:58.65平方米,厕所:11.43平方米,门卫:13.00平方米,展厅94.00平方米,硬化:4446.61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54044012200004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占用的6045.92平方米土地,立即停止使用没收的6045.92平方米上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厂房1938.42平方米,厂房2178.00平方米,厂房3295.00平方米,危废间:10.81平方米,宿舍未处罚:58.65平方米,厕所:11.43平方米,门卫:13.00平方米,展厅94.00平方米,硬化:4446.61平方米)。

3: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占用110.37平方米土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即:110.37平方米地面硬化)。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60

 

 

 

兴隆县大杖子镇人民政府      

20255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