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100/2025-1843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城管局 |
成文日期: 2025-06-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兴城管质字[2025]第1-6号
当事人:兴隆县蓝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孤山子镇王杖子村八组(陆江波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CBQ45C18。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对兴隆县蓝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在兴隆县孤山子镇王杖子村建设兴隆县蓝润商贸有限公司仓储项目(一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兴隆县孤山子镇王杖子村建设的兴隆县蓝润商贸有限公司仓储项目(一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城管质字[2025]第1-2号),拟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城管质字[2025]第1-4号),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项、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兴隆县蓝润商贸有限公司仓储项目问题调度会会议纪要》(第19号),裁量幅度为较轻,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兴隆县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16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