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38/2014-09916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4-01-0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机动车注销登记
2014-01-0411时30分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单位名称

兴隆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点

兴隆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车辆管理所大厅

电话

5071012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法规(规章)

及条款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条件具体内容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材料具体内容

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二手车拆解证明、牌照。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车管所工作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是否齐全

即办

审核

主管领导

申报材料

作出审核结果

即办

办结

车管所工作人员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

承诺时限

1

收费情况

有●无〇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河北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4]60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性质

行政事业性收费

批准证件

名称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〇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兴隆县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50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