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38/2014-09943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4-01-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2014-01-0411时03分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单位名称

兴隆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

办理地点

  兴隆镇派出所四楼

电话

0314-5057610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法规(规章)

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七至九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至十二条规定

条件具体内容

(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负责人。

(二)  集会、游行、示威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定原则。

(三)  公安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安的集会、游行、示威。

(四)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坏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力。

(五)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加盖该组织公章。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三)  活动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劳教的证明;

(四)  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跨两个以上县市的,申请人向设区市公安机关申请。

(五)  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材料具体内容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

作人员

1、申请人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范围;2、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3、填写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写、所有提交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与要求的原件是否一致;4、项目位置与申请填写位置是否一致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2

审核

窗口负

责人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

作出审核意见

2

办结

窗口工

作人员


发通知书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现场勘验

窗口工

作人员

现场查验是否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

经现场勘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许可决定

1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

承诺时限

2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行政许可或联审意见

有效期

2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兴隆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505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