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8/2014-09937 |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成文日期: 2014-01-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事项名称 |
设立、变更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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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
办理地点 |
兴隆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1 |
电话 |
0314-505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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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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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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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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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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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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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1.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3.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1)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5)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个体演员备案证》、《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4)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6.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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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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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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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文化执法队 |
对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核意见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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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窗口工 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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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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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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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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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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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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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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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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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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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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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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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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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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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〇 |
前置审批事项 |
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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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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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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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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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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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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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兴隆县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505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