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8/2014-09937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兴隆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成文日期: 2014-01-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设立、变更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2014-01-0511时04分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设立、变更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单位名称

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办理地点

兴隆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1

电话

0314-5056680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

及条款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条件具体内容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材料具体内容

1.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3.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1)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5)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个体演员备案证》、《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4)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6.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

作人员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审核

文化执法队

对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

作出审核意见

即办

办结

窗口工

作人员

作出决定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勘验

即办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〇

前置审批事项

工商营业执照

前置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兴隆县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0314-50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