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38/2014-09942 |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4-01-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事项名称 |
出生日期更正 |
||||||||||||
单位名称 |
兴隆县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兴隆县公安局户政业务大厅 |
电话 |
5053892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七章第一节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七章第一节 |
|||||||||||
条件具体内容 |
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或者姓名登记错误需要更正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七章第一节 第一节姓名变更更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变更更正名字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变更更正姓氏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姓名差错的,应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公民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两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请姓名变更的,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七十九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四)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父母双方亡故或者失踪的,由实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出具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由亲生父母持居民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辖区民警情况调查报告,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国公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如依当地风俗需随其夫姓,可以申请变更为夫姓。 第一百八十四条使用民族文字变更姓名的,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应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确认,用字应保持一致。 |
|||||||||||
材料具体内容 |
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由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及公示,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户籍地派出所 |
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 |
作出是否 受理意见 |
受理时限无明确规定,整体时限50日 |
||||||||
审核 |
县局户政业务大厅 |
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 |
作出是否 上报意见 |
受理时限无明确规定,整体时限50日 |
|||||||||
审批 |
承德市公安局 |
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 |
作出是否 审批意见 |
受理时限无明确规定,整体时限50日 |
|||||||||
办结 |
户籍地派出所 |
|
|
受理时限无明确规定,整体时限50日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整体时限50日 |
承诺时限 |
整体时限50日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
有效期 |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
前置审批机关 |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兴隆县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505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