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38/2014-09950 |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4-01-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事项名称 |
民族变更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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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兴隆县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兴隆县公安局户政 业务大厅 |
电话 |
5053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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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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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七章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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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七章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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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公民需要变更民族或者民族登记错误需要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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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七章第四节 第四节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第一百九十七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第一百九十八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后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后不得更改民族成份。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但需征求亲生父母的意见;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第二百条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二百零一条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的申请只受理一次。 第二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二百零三条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民族差错的,由责任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百零四条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节其他项目变更更正第二百零五条对未成年公民被收养后需要变更为养父籍贯的,凭养父母申请、《收养证》予以变更。公民成年后,凭本人申请和相关手续可恢复其原有籍贯。 变更、更正籍贯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百零六条对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公民,应提供使用该曾用名的相关证件、个人申请等;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百零七条出生地应如实填写。对于出生地申报错误需要更正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相关材料。 第二百零八条对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对申请更正为未婚的,应凭公证书予以更正。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二百零九条对于变更服务处所的,需提供相应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章或公章);对于变更为无业的,需提供《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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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父母的结婚证、出生证明,为少数民族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即派出所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方可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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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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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
户籍地派出所 |
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初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备。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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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县公安局户政业务大厅 |
审核受理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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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户籍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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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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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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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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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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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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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30 |
承诺时限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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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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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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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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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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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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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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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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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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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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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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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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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兴隆县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505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