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71/2018-00195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兴隆镇 |
成文日期: 2018-03-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经纪律,严格审批权限,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职责分工
1.按照县委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明确1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签批工作。镇长对各项开支负有监管、审查职责,出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2.镇财政所是镇政府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镇有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编制,组织和监督镇有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镇有资金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镇有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范围
凡所站发生的现金、银行存款支付各种费用和经济活动款项均属审批的范围。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宣传费、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三、具体支出要求
1.所有支出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2.所有支出必须符合支出要求,严禁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1000元以下的支出可现金结账,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各项财务支出发生后,经手人要在1个月内及时组织票据报账,无正当理由延期的,财政可不予核销。
5.借用资金的规定。借款人需提前申请政府镇长同意后,到财政所现金会计处领取借款单,填明借款用途、金额经政府镇长签字后,到财政所现金会计处履行财务手续。
6.严禁镇政府财政担保(反担保)。
7.一切费用开支实行请示报告和三级审核制度。即各委、办、所、站费用开支前要向分管领导报告,经请示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费用核销由经手人在支出单据上签字,交财务人员依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核,然后交分管领导审核(签是否属实),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核销。除预算法定支出外,非日常开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镇长批准,数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由镇长报请书记同意后批准,30000元以上重大开支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办理。
8.办公用品购置应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首先由所需部门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购物单,由分管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
9.会议费开支要本着节俭、务实、必要的原则,提倡深入基层安排部署工作,尽量减少一般会议,提倡多会一开。镇内各部门主持召开会议需列支会议费的要实行申报制度,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召开。
10.差旅费报销。实行出差主要领导审批制,不经审批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11.文印费支出。打、复印材料要严格控制份数,认真较对,避免重复劳作和开支。遇有特殊情况需在外复印材料,必须先经党政综合办公室批准填单登记,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复印,否则不予核销。
12.招待费支出。镇政府发生的招待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在机关内部食堂招待,因特殊情况食堂不能招待的,应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后方可在外招待,并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未经审批费用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