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1/2018-00251 | 主题分类: 地区(行业)介绍 | 发布机构: 兴隆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8-05-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并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
3、负责拟定全县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及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和污染防治,监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森林、矿藏的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审查境内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评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监督“三同时”制度实施;负责全县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治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5、组织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生态县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6、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7、负责调查处理本县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行为,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浏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组织管理号环保科技产业工作。
10、组织管理本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队伍的素质建设、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