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0-0051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11-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市监处〔2020〕228 号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市监处〔2020〕228 号 当事人:兴隆县梧桐本色内衣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2MA0CQV3950 住所: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宅) 经营者:陈志红 身份证号码:132*************** 联系电话:159******** 联系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组*号 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兴隆县梧桐本色内衣生活馆销售的内裤进行质量抽查检验。经检测机构对所抽取的样品检测后,判定,该商店销售的内裤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3日自己去进货时,顺便在市场内一个档口购进美而倩女款内裤,共购进29条,并以15元/条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0年8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对该批次内裤库存进行检查,当事人已销售27条,27条按照销售价15元/条对外销售,库存剩下2条备检样品。该批次内裤共计货值435元,获得销货款405元,违法所得175.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内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内裤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 2020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告[2020]46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内裤并非故意,且情节较轻,销售数量较小,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提供进货渠道。同时,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就此问题的有关投诉,当事人也表示要加强质量管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或者金额50%以上1.25倍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备样样品内裤2条; 2、没收违法所得212.5元(贰佰壹拾贰元伍角); 3、罚款400元(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携交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