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7/2020-1304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0-12-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
部门:兴隆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天马华庭5楼
电话:5058162
行政诉讼:
部门:兴隆县人民法院
地址:兴隆县兴隆镇北环路
电话:551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