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9/2020-001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4-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90号建议的答复
2020-04-1510时35分 浏览次数:

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90号建议的答复

 

张宝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工伤事故后,企业变户、销户”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文件精神:“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如何支付工伤待遇?答: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撤销时,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正常性费用,由用人单位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级至十工伤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撤销时,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正常性费用,应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00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