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0-1294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9-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行政
许可 事项 编码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
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备注 |
1 | 县行政审批局 | 119001002 | 延续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报告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延续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5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第二十二条取水审批机关受理取水延续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取水用途、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2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9002000 | 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9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 (一)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二)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三)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 |
3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9002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水利部令第31号,于2007年11月29日发布)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1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正本)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
4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9002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 |
5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9002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工程设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 工程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 |
6 | 县行政审批局 | 119007000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
7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19031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主席令第8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1、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2、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不妨碍防洪,不降低泄洪能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4、不妨碍防汛抢险5、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6、建设项目自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
8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19028000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 | 1.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设计文件已完成; 3.在省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9 | 县行政审批局 | 119009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防洪评价报告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1、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甲级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说明。 | |
10 | 县行政审批局 | XK12863001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
11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64021000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 |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12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6402300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13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6402400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14 | 县行政审批局 | 164019000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采伐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主席令第3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令第278号,于2000年1月29日发布) 3.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审核-审签 |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15 | 县行政审批局 | 11130822MB1487914T4000117052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1号)第十三条 | 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5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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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行政审批局 | 11130822MB1487914T40001170510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1号)第十三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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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行政审批局 | 11130822MB1487914T400071700800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1号)第十三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5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除下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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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行政审批局 | 11130822MB1487914T4130180003000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第22号)第十二条 | 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
19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0500300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财务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 财务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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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100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21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1002 |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时
| 验资报告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 |
22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1002 |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时
| 专项审计报告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 |
23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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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开办资金)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51号,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其他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
25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23004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执业登记时,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需要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 |
26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23054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新办或延续时水质检测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水质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一)申请人条件 1.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 选址合理,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水源地设置有水源保护区; 3. 供水企业内部布局和制水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4. 配备水质净化、消毒等卫生设施;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勘查条件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资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 |
27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23023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珍连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放射诊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 | |
28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230220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评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珍连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已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符合医学影像诊疗设置规划,具有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二级科目;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包括:放射诊疗医师、放射技师、物理师等;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 (五)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人员任命文件、操作规程、突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等; (六)配备符合下列规定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具备:剂量仪、二维水箱、水模、个人剂量报警仪、楔形铅块、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具备:活度计、表面污染监测仪、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 3、开展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具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
29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23029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评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珍连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1.建设项目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且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2.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 |
30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 | 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具备与劳务派遣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师两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1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1002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 | 专项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专项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 |
32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100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其他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
33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专项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专项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办结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其他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
34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1003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个工作日 | 受理--办结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其他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
35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17061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5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6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701600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施工平面图设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 施工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5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1、因城市建设施工需要,且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和建设红线图;2、因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且施工方案经过批准;3、因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工艺展览等,且已经相关部门批准;4、对城市绿化尽管影响较小。 | |
37 | 县行政审批局 | 涉及古树名木移植时专家论证 | 《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2号公告) | 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8 | 县行政审批局 | 城市绿化工程涉及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9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702000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第698号修正) | 安全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 |
40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705000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屋预售测绘成果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部令第131号,于2004年)7月20日发布) |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2006]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8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41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0700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2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08000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7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9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3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0900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 | 受理—办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4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31000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5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3200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0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2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6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17000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 车辆安全性能技术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 | 受理-审签—办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
47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17053000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绿化工程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绿化竣工图及测量成果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已取得县审批局批准的园林绿化图; 已取得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和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已取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及数字化成果电子文件 | |
48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17054000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一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已获得具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种植清单;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 |
49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17066000 |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已获得具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种植清单 | |
50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701600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编制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1 | 受理—办结 |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替代工程达到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二)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三)有完善的设施保护方案和施工期间设施运行应急措施; | |
51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18027004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工程全套设计文件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工程全套设计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8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 |
52 | 县行政审批局 |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3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0400100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
54 | 县行政审批局 | 00010400100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七条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过集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项目规划、环评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 (六)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 (七)涉及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 (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 (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 |
55 | 县行政审批局 | 13100401000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 项目建议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政府出资的项目。 | |
56 | 县行政审批局 | 13100401000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政府出资的项目。 | |
57 | 县行政审批局 | 13100401000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七条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过集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项目规划、环评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 (六)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 (七)涉及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 (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 (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 |
58 | 县行政审批局 | 13100401000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 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编制 |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 初步设计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3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审签-办结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政府出资的项目。 | |
59 | 县行政审批局 | 1301310340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培训证明、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 培训证明材料、体检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及冀价行费[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5个工作日 | 受理-审签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2、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 近期2寸正面白底彩色免冠照片1张。4、 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1份)。5、 考试合格证明。 | |
60 | 县公安局 | 00010903700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主席令第4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405号,于2004年4月28日发布)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2016]1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1个工作日 | 申请—审核—审批 |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
61 | 县公安局 | 00010903300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身体条件合格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公安部令第139号,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 | 体检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1个工作日 | 申请—审核—审批 | 身份证原件、一寸白底照片、身体条件证明 | |
62 | 县公安局 | 00010902200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公安部令第86号,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 | 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证 | 无 | 无 | 7个工作日 | 申请—审核—审批 | 审批表、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资质证明、平面图、布置图、产品检验报告、认证书、人员身份证明、运钞车停靠位置及周边平面图 | |
63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核准类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 | 项目申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5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部门支持性文件、备案信息、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6、土地权属土地类面积汇总表(涉及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7、相关图件(涉及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它相关图件;涉及选址内容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城乡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相关专项规划)、标明建设项目拟选未知的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现场踏勘论证意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9、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 10、选址论证报告(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如500KB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跨区域的输油、输气管线工程)需要提供) 11、省政府出具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占用国务院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12、划定矿区的批复文号及范围(涉及矿山项目需要提供) 13、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 |||
64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 现状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5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6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7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 | 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9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节地评价报告 | 节地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7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115E+1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 现状实测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7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 5、乡、镇政府意见 备注:1—4项为必备材料,第5项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 5、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6、乡、镇政府意见 备注:第1—5项为必备材料,第6项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 ||
71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住宅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7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格式详见背面)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证原件) 3、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审批局) 5、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住建局意见(规委会纪要) 6、乡、镇政府意见 7、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8、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备注:第1—6项为必备材料,第7—8项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 |||
72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00115010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住宅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住宅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7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或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平立剖) 5、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6、国土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7、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备注:第1—5项为必备材料,第6—7项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 ||
73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 评估报告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74 | 县应急管理局 | 000125014000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于2015年4月2日修改)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5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提供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报告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于2012年1月30日发布)
2.《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二)(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于2012年11月23日发布)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6 | 县应急管理局 | 00012504600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于2013年10月16日发布)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7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8 | 县应急管理局 | 00012501300Y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新办需提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于2009年6月8日发布)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9 | 县应急管理局 | 延续需提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0 | 县应急管理局 | 000125042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7号,于2012年11月16日发布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1 | 县交通运输局 | 13016 | 在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联合审批)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93号,于2011年3月7日发布) | 安全技术
评价意见书 (报告书) | 无 | 无 | 10个工作日 | 登记、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