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6/2021-1478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3-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提示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的公告
2021-03-2910时44分 浏览次数:

关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

提示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的公告

 

 

经核实以下2个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请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因采矿权人未按期申请延续造成采矿许可证废止的,后果由采矿权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采矿许可证到期名单

采矿许可证到期名单.xlsx 

                                202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