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2-1662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市监处罚〔2022〕142号
当事人:兴隆县蓝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70344259E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玉兰
身份证件号码:132623************
2022年9月9日,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监测的数据对兴隆县蓝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兴隆县蓝鹰驾校”进行检查。经检查核实,兴隆县蓝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称为“兴隆县蓝鹰驾校”的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一条标题名称为“蓝鹰驾校摩托车考试正在进行中!”的招生信息中有“蓝鹰驾校对考生负责,包教包会,服务周到…”等字样。当事人这种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2022年9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在“兴隆县蓝鹰驾校”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条标题名称为“蓝鹰驾校摩托车考试正在进行中!”的招生信息中有“蓝鹰驾校对考生负责,包教包会,服务周到…”等内容。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检查时,当事人已删除。
经调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涉案招生信息为内部员工编辑并发布,不涉及广告费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从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下载的《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证明当事人曾于2022年2月23日在“兴隆县蓝鹰驾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摩托车招生信息中有“包教包会”等字样。
2.2022年9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曾于2022年2月23日在“兴隆县蓝鹰驾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摩托车招生信息中有“包教包会”等字样。
3.2022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2年9月29日对被委托人王**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兴隆县蓝鹰驾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摩托车招生信息中有“包教包会”等对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字样的事实和当事人公众号为内部员工设计,没有广告费用的事实。
5.2022年11月17日对被委托人王**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广告宣传中的承诺,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6.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减免罚款申请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已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马玉兰和被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身份真实性。
8.相关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2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兴隆县蓝鹰驾校”微信公众号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招生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属于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障性承诺的违法广告行为。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摩托车招生信息,属于为推销培训服务而进行的广告宣传。涉案广告页面系内部员工制作,没有制作费用。考虑当事人的广告宣传面向的只是进入公众号的小众群体,社会影响面不大,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反映当事人不履行承诺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行为应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询问前已自行删除涉案内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诺不再违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的法定酌定减轻情节。同时考虑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普遍比较困难,为鼓励和扶持疫情期间私营企业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17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