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以下简称电商示范项目资产。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项目发挥长效作用,推动项目资产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商示范项目资产后期管护,是指项目建设完工投入使用,移交后的资产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电商示范项目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护。
第四条 电商示范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使用权归该项目的运营主体所有,后期管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运营主体承担。
第五条 电商示范项目资产后期管护的主体是牵头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六条 电商示范项目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正常使用,发挥项目的长期效益。
第七条 作为示范带动公益性电商产业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各行政村(村民小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电商示范项目资产后期管护,要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项目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产管护人员:
1.电商示范项目资产在建期间,管护由运营主体负责;
2.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日常管护以抽查方式为主,每年至少对资产进行一次盘点;
3.部门联合监督抽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兴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