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2-1502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7-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市监处罚〔2022〕64号
当事人:兴隆县瑞隆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其妻子于兴隆县瑞隆商店购买了“今麦郎”牌1袋半重庆小面(净含量:131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6个月)1袋,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要求执法人员核实该店是否有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其陪同下于兴隆县瑞隆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牌大骨面多半袋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1日,净含量:159克,保质期:6个月)3袋,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今野”牌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日,净含量:114g,保质期:6个月)1袋,均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兴市监城食强制〔2022〕3号)和《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兴市监城食财〔2022〕3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当场扣押。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5日从兴隆县浩丰商店购进了“大今野”牌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日,净含量:114g,保质期:6个月)1件(24袋/件),购进价为1.25元/袋,销售价为1.5元/袋;同时购进了“今麦郎”牌1袋半重庆小面(净含量:131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6个月)1件(24袋/件),购进价为50元/件,约2.1元/袋,销售价为2.5元/袋,且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查验了批次检验报告的材料,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从兴隆县汇霖批发部购进了“白象”牌大骨面多半袋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1日,净含量:159克,保质期:6个月)1件(24袋/件),购进价为50元/件,约2.1元/袋,销售价为2.5元/袋,且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查验了批次检验报告的材料,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中,在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于2022年6月27日销售“今麦郎”牌1袋半重庆小面1袋给举报人***,获得销售款2.5元。该案货值金额11.5元。因当事人采取了退赔措施,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提供的“今麦郎”牌1袋半重庆小面(净含量:131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6个月)1袋的照片,证明了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和“兴市监城强制〔2022〕3号”《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兴市监城食财〔2022〕3号”《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今野”牌红烧牛肉面、“白象”牌大骨面多半袋老坛酸菜牛肉面,且被我局扣押的事实。
3、2022年6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购进数量、进销价、违法所得和货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兴隆县浩丰商店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和兴隆县汇霖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5、当事人店员***提供的《食品自查记录表》的复印件,证明了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6、当事人出具的食品安全承诺书证明了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一定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证不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经营者**委托店员***处理其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相关事宜,代为接受询问调查、代收法律文书、签字等相关事项的事实。
8、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9、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的真实身份。
10、当事人店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的真实身份。
11、音像记录等视频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牌1袋半重庆小面、“白象”牌大骨面多半袋老坛酸菜牛肉面和“大今野”牌红烧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品货值较少,积极采取退赔措施,且其提供的《食品自查记录表》说明了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违法行为轻微且无主观故意性,故社会危害性小;在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和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表示要认真改正,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证不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牌大骨面多半袋老坛酸菜牛肉面3袋和“大今野”牌红烧牛肉面1袋;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8060017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