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2/2023-0013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2023-01-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动公开。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