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3-1685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2-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县生产环节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1.产品名称:散装称重冰糖山楂(蓝莓味)。《检验报告》(№:2023HZ2102595)。标称生产者:兴隆县建新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不合格项目:经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检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排查情况:据当事人兴隆县建新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排查分析和其提供的材料显示,销售环节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之后,当事人对同批次留样的产品自行检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合格。同时了解到,可能由于天气温度过高,被抽检单位储存不当造成霉菌超标,导致抽检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对被抽检单位三只蚂蚁副食门店所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在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确认被抽检单位三只蚂蚁百货副食门店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贮存销售该食品的环境温度过高,从而导致了霉菌指数超标的可能性及兰山区三只蚂蚁副食门店出具的情况说明排查分析由于天气温度过高,其储存不当造成霉菌超标。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三只蚂蚁副食门店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过程控制,规范操作流程,所售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涉产品霉菌超标是当事人所为,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