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3-1688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2-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兴隆县家常饺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2MA0D52E19Y
住所(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杰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1月15日,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营房分局执法人员向在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兴隆县家常饺子馆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兴隆县北营房镇*******。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与服务人员确认其未提示说明及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市监北责改〔2023〕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已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其服务人员在顾客点餐时未提示说明及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事实。
2、2023年11月1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市监北责改〔2023〕1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
3、2023年11月20日为经营者蔡*杰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真实身份。
6、执法过程的音像记录材料,证明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17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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