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3-1459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3-02-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3]第006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彪,性别: 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无,联系电话:***********,现住址:*******。
经依法查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9日孙彪在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分水岭村4组将门沟以修路为由挖山毁坏林地、林木,致使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测算,孙彪毁坏林地案现场位于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分水岭村4组将门沟,39B林班,110、125小班内,毁坏林地面积0.2489公顷(折合3.73亩),其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面积0.2356公顷(折合3.53亩),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面积0.0133公顷(折合0.2亩),地类为乔木林。现场发现被毁坏树木4棵,地径6公分2棵,地径8公分1棵,地径10公分1棵,毁坏林木蓄积为0.022立方米,折材积0.015立方米,木材价值7.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林业技术工程师勘验报告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3年8月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并在原地补种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12株。
3、处非法毁坏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489㎡×20元/㎡=49780元,共计肆万玖仟柒佰捌拾元整(¥497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3年2月28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