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3-1500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3-04-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林草罚决字[2023]第037号
2023-04-2809时10分 浏览次数: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3]第037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怀柱,性别: 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无,现住址:******,联系电话:***********。

经依法查明:吴怀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3年4月5日至4月15日在兴隆县安子岭乡马架沟村摩天岭(二道沟、三道沟)修防火路非法占用林地。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测算,(1)兴隆县安子岭乡全部为非城市规划区范围;(2)非法占用林地地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5元;(3)吴怀柱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位于兴隆县安子岭乡马架沟村摩天岭(二道沟、三道沟),272C林班131、159、160小班内。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总面积1485平方米。其中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防护林),地类为乔木林面积91平方米(折合0.14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防护林),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1394平方米(折合2.0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小计37125元(每平方米25元)。现场可见被毁阔叶硬杂林木11株,(2株胸径10cm,2株胸径12cm,4株胸径14cm,2株胸径16cm), 涉及毁坏林木总蓄积0.625立方米,折合计算材积0.438立方米,木材价值21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林业技术工程师勘验报告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10月1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7125元1.5倍的罚款55688元,共计伍万伍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485*25*1.5=5568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3年4月27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