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3-1516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5-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市监处罚〔2023〕24号
当事人:河北溪格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A5C8J2C
住所(住址): 兴隆县六**镇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春霞
身份证件号码: 13082*************
2023年3月29日,我局接到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承市监综函〔2023〕8号)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河北溪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函》(京昌市监霍营协查〔2023〕022502号),称在办理消费者举报辖区某超市销售河北溪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0g/袋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一案中,因该食品生产商地址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镇周**村委会(扶贫车间),隶属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交由我局处理。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包材库及相关功能间均未发现“产品名称: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净含量:*0g,配料:山楂、代可可脂黑巧克力(精炼氢化植物油、白砂糖、可可粉、*粉、麦芽糊精、*脂、食用香料)、白砂糖、麦芽糖、冰糖、饮用水、*油、*麻”的产品及食品标签。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该公司于2022年6月6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6日、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0日生产的“产品名称: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类 别;蜜钱类,配料:山楂、代可可脂黑巧克力(精炼氢化植物油、白砂糖、可可粉、奶粉、麦芽糊精、*脂、食用香料)、白砂糖、麦芽糖、冰糖、饮用水、*油、*麻。净含量:*0g ,贮存条件:-18℃-22℃保存,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冷冻状态下需将本品连同包装常温下5-10分钟后食用,口感最佳。产品执行标准号:GB14884,产地:河北省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13082202006,生产日期:见包装,消费者服务热线电话:0314-5618888,生产商:河北溪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镇周**村委会(扶贫车间),净含量:*0g。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每100克(g)1194千焦NRV%14% ,蛋白质每100克(g)3.2克(g)NRV%5%,脂肪每100克(g)10.4克(g)NRV%17% ,碳水化合物每100克(g)44.4克(g)NRV%15%,钠每100克(g)0克(g)NRV%0%。还标注了其他相关信息”的产品留样各**袋。在留样室还发现有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6日、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0日生产的“产品名称: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类别:蜜饯类 ,配料:山楂、代可可脂白巧克力(精炼氢化植物油、白砂糖、*清粉、*粉、麦芽糊精、*脂、食用香料)、*芋蓉(**豆、白砂糖、麦芽糖醇、大豆油、芋头、饮用水、食用香精)、白砂糖、麦芽糖、冰糖、饮用水、*油、*麻。净含量:*0g,贮存条件:-18℃~-22℃保存,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电食冷冻状态下需将本品连同包装常温下5-10分钟后食用,口感最佳,产品执行标准号:GB14884,产地:河北省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13082202006,生产日期:见包装,消费者服务热线电话:0314-5618888,生产商:河北溪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镇周**村委会(扶贫车间), 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每100克(g)1371千焦NRV%16% ,蛋白质每100克(g)1.3克(g)NRV%2%,脂肪每100克(g)12.7克(g)NRV%21% ,碳水化合物每100克(g)51.7克(g)NRV%17%,钠每100克(g)6毫克(g)NRV%0%,未标注反式脂肪酸相关内容,还标注了其他相关信息”的产品留样各**袋。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成品库、包材库及相关功能间未发现上述7批次“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和上述7批次“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留样所相对应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公司《食品生产加工台帐》《产品内包装记录》《产品外包装记录》《产品装箱记录》《产品留样记录》《食品销售记录》《冰糖葫芦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并提取了的复印件。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7批次“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和上述7批次“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包装标签上的配料表标注有精炼氢化植物油,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 强制标示内容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的规定。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7批次“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产品***箱,其中2022年6月6日生产*箱作为样品赠送,售出***箱,售价每箱**元,和上述7批次“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作为样品赠送(预出厂售价每箱**元)。两种产品均无库存。该案货值金额2944元,违法所得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3月29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承市监综函〔2023〕8号)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河北溪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函》(京昌市监霍营协查〔2023〕022502号),初步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2.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具有被处罚主体资格;
3.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已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在行政许可范围内;
4.《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音像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过涉案食品“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和“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及成品库无涉案食品的事实;
5.对公司负责人、生产销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导致涉案“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和“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配料表标注有精炼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原因是当事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理解错误造成的事实,并对涉案食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进行了认定;
6.对检验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涉案产品配料表标注有精炼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未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和“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的事实,且履行了经检验合格后出厂的生产者义务;
7.食品生产加工台账、产品内包装记录、产品外包装记录、食品相关产品贮存、保管和领用记录、产品装箱记录、成品入库记录、产品留样记录、冰糖葫芦出厂检验报告单、食品销售台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数量、销售数量、价格以及包材印制和使用数量的事实;
8.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计划、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召回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及《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履行了召回义务的事实;
9.视频资料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执法过程进行了记录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10.召回证明,证明了2022年6月6日生产的涉案*箱“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当做样品赠与河北承德的经销商张**;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6日、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0日生产的涉案***箱“山楂巧克力冰糖葫芦”全部销售给了经销商北京***贸易商行。证明了“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产品其中2022年10月25日生产*箱(*0g*20支/箱)当做样品赠与承德市兴隆县的经销商史**;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6日、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0日生产的涉案*箱“香芋白巧克力冰糖葫芦”当做样品赠与经销商北京***贸易商行。并且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到了消费者手中,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涉案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现场调查后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涉案食品货值较少且出厂前已检验,且违法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4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2400元(壹万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兴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8060017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