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3-1503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3-05-0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林草罚决字[2023]第031号
2023-05-0609时29分 浏览次数: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3]第0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承德市展超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30日在兴隆县挂兰峪镇橡树台村2组灵狗窝子北沟、2组灵狗窝子西坡及3组后沟打钻眼探矿毁坏林地,致使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测算,展超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毁坏林地案现场位于兴隆县挂兰峪镇橡树台村2组灵狗窝子北沟、2组灵狗窝子西坡及3组后沟,81B林班,34、48、65小班内,全部为城市非规划区范围,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总面积168平方米(折合0.25亩)。其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非防护林),地类为乔木林,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面积45平方米(折合0.07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小计675元(每平方米15元)。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防护林),地类为灌木林,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面积123平方米(折合0.1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小计2091元(每平方米17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总计276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林业技术工程师勘验报告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3年10月2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766元*1.5=4149元),共计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414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3年5月6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