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3-1523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3-05-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 2023]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刚,性别: 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无,现住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月18日以食用为利用目的在兴隆县雾灵山镇六里碑村杜文贵处非法购买、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死体5只。经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编号:承环资鉴字[2023]第060号):所鉴定的5只野生动物分别为狗獾,学名Meles meles,是鼬科、狗獾属的一种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只价值2400元;猪獾,学名Arctonyx collaris,是鼬科、猪獾属的哺乳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价值800元,2只价值1600元。综上所述该案涉案5只野生动物价值总计4000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猪獾2只、狗獾3只);
2、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3年5月3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