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3-1594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9-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市监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兴隆县蘑菇峪小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2MA09APA958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它联系方式:******
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130800002023072700000203)投诉称,其于兴隆县蘑菇峪小申超市购买了盐焗鸡蛋(标注生产者名称: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8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g/袋)5袋,其中3袋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要求执法人员核实该超市是否有过期食品。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兴隆县蘑菇峪小申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食品盒内摆放有众合牌盐焗鸡蛋(标注生产者名称: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8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g/袋)27袋,均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5日的上述同类食品25袋,未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且上述不同生产日期的众合牌盐焗鸡蛋混装在同一食品盒内。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兴市监大强制〔2023〕4号)和《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兴市监大财2023-5),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食品盒内有众合牌盐焗鸡蛋(标注生产者名称: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8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g/袋)27袋,均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同一食品盒内还混装有上述同款众合牌盐焗鸡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5日)25袋,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从遵化市苏家洼镇金恒玩具商店购进了众合牌盐焗鸡蛋(标注生产者名称: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8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g/袋),共计30袋,又于2023年4月14日购进的同款众合牌盐焗鸡蛋40袋。购进价为45元/盒,1.5元/袋,销售价为60元/盒,2元/袋。结合当事人自述,上述两批次涉案食品购进后混放在一起,由于2023年4月14日购进的众合牌盐焗鸡蛋覆盖在了2023年2月21日购进的众合牌盐焗鸡蛋上面,消费者选购盐焗鸡蛋时只挑选了上面的,导致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7月28日只卖出3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的众合牌盐焗鸡蛋,且店员清理过期食品时没有发现下面过期的众合牌盐焗鸡蛋。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6月到2023年7月的自查情况记录表,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在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销售盐焗鸡蛋3袋,获得销售款6元。该案货值金额60元,因已对投诉人进行退赔,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28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51130800002023072700000203的投诉单。投诉人提供的众合牌盐焗鸡蛋(标注生产者名称: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8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g/袋)正面、背面及消费记录的照片,证明了该案件线索来源于投诉举报。
2、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兴市监大强制〔2023〕4号”《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兴市监大财2023-5”《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众合牌盐焗鸡蛋,且被我局扣押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真实身份。
5、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购进数量、进销价、违法所得和货值的事实。
6、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何在2023年2月21日购进众合牌盐焗鸡蛋后,在未售出的情况下又于2023年4月14日购进众合牌盐焗鸡蛋以及销售记录所记载销售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遵化市苏家洼镇金恒玩具商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原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手机中保存的对消费者进行退赔的截图及聊天记录证明了对消费者已经进行退赔并达成和解。
9、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的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超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销售盐焗鸡蛋。
10、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自查记录表》的复印件,证明了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情况。
11、音像记录等视频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3〕6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盐焗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过程中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主动联系投诉人采取了退赔措施,并告知对方不要食用涉案食品,将食品自行销毁,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自查记录表》说明其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时未做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但该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外,为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盐焗鸡蛋27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17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