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4-00746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1-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兴隆县2024年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电力供应,加快电网建设速度,妥善处理征地、占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兴隆县2024年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办法(草案)》。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单位。
邮寄地址:兴隆县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xltajy@126.com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兴隆县2024年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占用
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供应,加快电网建设速度,妥善处理征地、占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隆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主体,成立兴隆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电网建设工作。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征地、占用、拆迁等综合性协调工作,并负责对各乡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部门,沿线乡镇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所征收的土地、占用的通道为电网建设工程专项使用。
第四条 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占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筹集。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为国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
第五条 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对相关乡镇的征地占用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乡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占用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补偿细则,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乡镇的征地占用及补偿工作,接受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占用补偿实施原则
第七条 凡位于电网建设工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及人身、其他设施安全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用地等均属于征占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网工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木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第八条 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砍伐树木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和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一切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与供电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跨越铁路、桥梁、公路、电力、通讯设施等涉及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待有关部门确定产权归属后再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占用合法开采的矿山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厂房设备及矿产资源的补偿费。非法开采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临时占地原则上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产值的标准执行。临时占用耕地的,到期后要由占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
第十八条 在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车辆使用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要做好日常养护,造成损坏要及时修复,修复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十九条 征地占用补偿费用按照征地占用进度拨付,征地占用工作必须按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时限完成,以确保工程如期开工、竣工。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土地取得的性质、年限、用途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转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农场、牧场、林场)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执行。使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照征收土地成本评估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实行的最新征地区片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由电网建设协调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标的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十个日内,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主房使用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补助;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拆除或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20000元。
二、树木补偿
(一)果树(人工栽植)
1.干果树(只包括核桃树、栗子树):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棵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400元;胸径30-60厘米(不含30厘米)的每棵补偿3500元;胸径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00元。
2.水果树(包括苹果树、梨树、桃树、柿子树):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棵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的50%补偿,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4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800元。
3.其他果树(山楂树、家枣树、家杏树、李子树、海棠、大扁、花椒树等):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棵补偿10元,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45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600元。
葡萄、樱桃、枸杞等:幼果期每棵补偿30-60元,初果期每棵补偿60-120元,盛果期每棵补偿120-200元。
4.山杏树
人工种植山杏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棵补偿10元,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15以上的每棵补偿70元。
丛生山杏:每丛补偿3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50丛。
5.进入哀果期的果树按照相同标准的50%给予补偿;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6.果树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
7.其他杂果树参照执行。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柏树、柞树、杨树、柳树、榆树、椿树、槐树等)
1.阔叶树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每棵补偿10元(刺槐、柞树除外)。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刺槐除外)。
(3)胸径在5-1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
(4)胸径在15-2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
(5)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元。
2.针叶树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
(3)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60元。
(4)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元。
3.棉槐按照每丛15个分支以下5元,16-20个分支6元,20个分支以上8元进行补偿。
4.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5.林下幼树及萌生树不予补偿。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500元;10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棉槐按照每墩10-20元补偿。
(四)特殊树种、各类观赏树木、花卉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五)所有树木砍伐后归所有者。
三、临时占地和青苗的补偿
(一)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补偿1800元。
(二)旱平地每亩补偿1500元。
(三)坡耕地每亩补偿1000元。
四、迁葬坟墓补偿
每座坟补偿3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元;三年以内新坟每座5000元;回民坟每座5000元;在规定时限内迁移的每座奖励1500元。
五、电力及通讯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六、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一)由于受搬迁影响,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照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和拆迁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人均工资执行,计发期限为6个月,职工人数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二)对于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按搬迁时前六个月的平均利润补偿六个月,平均利润值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拆迁时前六个月数据平均值为准。
(三)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七、杆塔及拉线占地补偿
(一)电杆及拉线坑占地
电杆及拉线坑占地(承包地或自留地)500元/个
(二)铁塔占地,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八、电网工程建设工作经费
35千伏线路工程每座铁塔1500元;110千伏、220千伏线路工程每座铁塔2000元;500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每座铁塔3000元。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项目10万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项目15万元。根据年度全县电网工程建设工作量,给予电网建设协调办公室一定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 手续报批
第二十三条 征收的土地,由用地单位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快手续报批。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严格按计划向县政府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占用林地和砍伐树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产权所述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占用国防和军事设施,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牵头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占用水利设施,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资料按照电网工程档案归档要求归档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九条 征地占用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清查测量方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乡镇、业主代表、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组成征地占用数量核查小组,对相关拆迁征地及补偿数量进行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
2.征占、赔损等资料应及时整理汇总,在工程竣工后与其他工程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3.工程建设占地区域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占用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占用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隆县境内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辖区内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工程继续按《兴隆县2019年电网建设项目征占补偿安置办法》(兴政办字〔2019〕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