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84/2024-173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县平安堡镇
成文日期: 2024-11-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平安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1-1810时54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平安堡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平罚决〔2024〕008

当事人:周某某,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4XXXXXXXX

当事人:王某某,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4XXXXXXXX

根据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06年在位于东南沟村小庄8组建设砖混结构养殖场,用于养猪。2023年5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兴隆县良山养殖场。建设该养殖场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承德冀北地质测绘有限公司对现场现状进行测量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你现状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总面积为299.72平方米。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及出具核查结果,你养殖场地块均为建设用地全部符合规划,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权利人为兴隆县平安堡镇东南沟村农民集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结婚证明、营业执照、核查说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及核查结果证明。你在2024年11月5日听证时提出的土地应归村小组所有、养殖场不用办理用地手续、所建养殖场不违法等理由不成立,提供的“关于郑如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参照《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299.72平方米土地给兴隆县平安堡镇东南沟村农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面积为299.72平方米的养殖场。

 3、处罚款人民币2,997.20元(299.7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997.20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柒点贰零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540440122000049427 ,账户名:兴隆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平安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