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84/2024-1733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平安堡镇 |
成文日期: 2024-11-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平安堡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平罚决〔2024〕014号
当事人:苗某某,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88XXXXXXXX。
根据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1995年在平安堡镇东南沟村8组路南出资建设彩钢棚加工厂,同年将8组路南的一处库房翻建成加工厂的食堂宿舍。2015年05月22日,你注册营业执照,名称为兴隆县东南沟带锯加工厂。2018年,你在平安堡镇东南沟村8组路北建设兴隆县带锯加工厂路北厂区,厂区内主要设施有彩钢棚及厕所,路北厂区所占地块为村小学校(学校已不存在),已于1988年4月8日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冀兴政字0719号),面积陆亩柒分肆厘。经承德冀北地质测绘有限公司实测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你带锯加工厂路南厂区占地面积为462.13平方米,路北厂区占地面积为886.29平方米,路南工人宿舍占地面积为72.19平方米,其中路北厂区与该地块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对比,建筑及附属设施位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因兴隆县带锯加工厂路北厂区所占用土地在1988年已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冀兴政字0719号),且建设在该用地使用证范围内,故不存在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经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及出具核查结果,带锯加工厂路南地块为耕地、带锯加工厂路北地块为建设用地、房屋(路南)地块为建设用地;带锯加工厂路南不符合规划、带锯加工厂路北符合规划、房屋(路南)符合规划;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权利人为兴隆县平安堡镇东南沟村农民集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核查说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兴隆县平安堡镇东南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及核查结果证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534.32平方米土地(带锯加工厂路南厂区462.13平方米和路南房屋72.19平方米)给兴隆县平安堡镇东南沟村农民集体。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拆除面积为462.13平方米的带锯加工厂路南厂区。
3、没收面积为72.19平方米的路南房屋(宿舍)。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平安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