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70/2024-1799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安子岭乡 |
成文日期: 2024-11-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安政罚决〔2024〕1号
当事人: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阁,身份证号:130************119,单位地址:遵化市侯家寨乡罗文裕村。
本机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4月,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兴隆县安子岭乡双炉台村违法占地修建办公用房、钢结构棚子和硬化水泥地面。经兴隆县三垣测绘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实际占地总面积为0.188公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0.0934公顷、钢结构棚子占地面积0.0475公顷,硬化水泥地面占地面积0.0471公顷,将以上地块坐标投入河北自然资源电子政务“一张图”系统中显示,办公用房、钢结构棚子和硬化水泥地面均为未利用地,将以上地块坐标投入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查询土地权属,为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集体土地。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和规划、权属认定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9月17日)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日内将违法占用的0.188公顷土地,退还至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地上建筑物与合法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
2.处违法占地总面积0.188公顷(188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元处罚,计18800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财政局账户,开户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044012200****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8060064
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