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6/2024-1761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号、3号、7号、8号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4-12-3010时54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人民政府

         

兴政【2024】第19

兴隆镇北区村及有关农户:

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241223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241288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23.0385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41288

(三)批准时间:20241223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13.0335公顷

(二)范围:2号地位于你村东至柳河、南至兴隆县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西至兴隆县大华食品有限公司、北至柳河

3号地位于你村东至柳河、南至柳河、西至东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至北区村地

7号地位于你村东至郭家沟、南至京哈高速铁路、西至承德市兴隆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北至梨树沟村

8号地位于你村东至柳河、西至东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至大东区村、北至北区村

(三)用途:公路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1230日至202517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hbxl.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兴隆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