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6/2024-1761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4-12-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兴政【2024】第19号
兴隆镇北区村及有关农户:
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24年12月23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24〕1288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23.0385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4〕1288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2月23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13.0335公顷
(二)范围:2号地位于你村东至柳河、南至兴隆县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西至兴隆县大华食品有限公司、北至柳河
3号地位于你村东至柳河、南至柳河、西至东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至北区村地
7号地位于你村东至郭家沟、南至京哈高速铁路、西至承德市兴隆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北至梨树沟村
8号地位于你村东至柳河、西至东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至大东区村、北至北区村
(三)用途:公路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7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hbxl.gov.cn。
四、工作安排
由兴隆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