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69/2024-1762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青松岭镇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7WKRUX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地址: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水韵江南小区。
根据县水务局转办,本机关于 2024年 11 月 8 日对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超量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老营盘村水韵江南小区截止到2024年11月超量取水。本机关认为你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线索移送函取水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情形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超许可取水量取水的,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