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68/2024-1740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孤山子镇 |
成文日期: 2024-12-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孤山子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宝国,身份号:1326231957****3056,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孤山子镇孤山子村11组74号。
根据生态环境办公室转来,本机关于 2024年 11 月14日对你在自家院内焚烧树叶用于燎猪头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3日在自家院内焚烧树叶用于燎猪头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焚烧树叶用于燎猪头产生烟尘污染的数量较小,且及时熄灭未发生火情未占用行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隆县孤山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