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0/2024-1741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远程视频勘验清单和标准的公示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许可运行,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按照《远程视频勘验规范(2024年修订版)》(承数政字〔2024〕375号)和《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远程视频勘验实施办法》(兴数政字〔2024〕14号),经过梳理现场勘验事项,现形成《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云勘验清单》和《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云勘验标准》,公示如下:
1.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云勘验清单
2.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云勘验标准
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12月3日
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云勘验清单 | |||
序号 | 审批股室 | 主事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1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 |
4 | 城市建设和消防人防审批股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6 | 领办代办所(兴快办)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7 | 交通商贸和农林水务审批股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8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
9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0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2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13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14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非生物制品) | |
15 | 市场服务审批股 | 食品经营许可 |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核发 |
16 |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延续 | ||
17 |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 | ||
18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核发 | ||
19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延续 | ||
20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变更 | ||
21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核发 | ||
22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延续 | ||
23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 | ||
2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
25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
26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 |
兴隆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云勘验标准
序号 | 主事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审查内容标准 | 法律依据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 | 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应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与劳务派遣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职业资格及其他工作人员。 | 〈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3】219号)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 ||
4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将形象进度作为许可条件,其工程建设须达到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建建市【2022】1号) |
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令第800号) |
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农村部令 2018年第2号修订) |
7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活动机构: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所:除具备动物诊疗活动机构条件外,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动物医院:除具备动物诊疗活动机构条件外,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8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9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
10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
12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13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14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非生物制品)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
15 | 食品经营许可 |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核发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
16 |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延续 | |||
17 |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 | |||
18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核发 | |||
19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延续 | |||
20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变更 | |||
21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核发 | |||
22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延续 | |||
23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 | |||
2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5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
26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