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4-0043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4-02-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3]第06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第一居民小组
组长:***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组织人用挖掘机在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水泉沟、头道沟将原有道路扩宽,占用林地、毁坏树木。经查,根据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村委会证明、西化渔沟村第一居民小组会议记录、讯问笔录、挖掘机支付费用等相关材料均能证实,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一组在西化渔沟村水泉沟、头道沟扩宽道路,占用林地、毁坏树木的违法行为是西化渔沟村第一居民小组集体违法行为,由一组组长焦喜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勘验测算:1、经调查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水泉沟、头道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现场非法占用林地地块位于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全部为非城市规划区范围。2、经现场勘查,非法占用林地地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5元。3、经现场勘查,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类疏木林,占地面积10平方米(折合0.01亩),每平方米12元。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类乔木林,占地面积222平方米(折合0.33亩),每平方米20元。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类乔木林,占地面积747平方米(折合1.12亩),每平方米20元。4、经调查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水泉沟、头道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现场位于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水泉沟、头道沟,212林班10、26、28、51、53、46、7172、78、95、84小班。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总面积979平方米(折合1.47亩)。其中发现被毁杨树32株(地径12一株、地径14二株、地径16十一株、地径18七株、地径20六株、地径22一株、地径26二株、地径34一株、地径40一株)蓄积4.2m3,折合材积3.0m3;被毁松树14株(地径16五株、地径18二株、地径20三株、地径22二株、地径26一株、地径30一株),蓄积1.2m3,折合材积0.8m3。合计蓄积5.4m3,折合材积3.8m3。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小计24395元。按兴隆县林业局兴林通字(2014)7号文件关于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涉案木材(苗木)价格的通知,按市场平均价每立方米木材500元计算,折合林木损失19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报告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和《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林草规【2023】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化渔沟村第一居民小组(组长焦喜如)于2024年7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玖拾元整(¥48790.00元)。其中:一般公益林疏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0㎡×17元/㎡×2);一般公益林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222㎡×25元/㎡×2);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747㎡×25元/㎡×2)。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4年 2月7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