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0/2024-006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三项制度
2024-03-1811时29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承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兴隆县行政审批局作为主体,具体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实地踏勘、专家论证、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一)文字记录方式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现场踏勘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时,使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三)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现场踏勘程序音像记录从执法人员到达踏勘现场时开始;专家论证会音像记录从论证会开始时起。

第三章  踏勘、专家论证与听证的记录

第八条  现场踏勘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勘验、专家论证、听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踏勘,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四)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出具评审意见书等文书;

(五)专家论证会要对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专家意见要形成意见书或者会议纪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勘验和听证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踏勘时,执法人员两人分别持执法记录仪A和执法记录仪B,A负责记录近景,B负责记录远景,B全程记录A记录仪的拍摄过程,A、B执法记录仪互为佐证。

第十  执法记录仪应记录踏勘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记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告知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情况,有必要时可借助手机定位确定踏勘地点。

第十  专家论证会的全过程应有音像记录,记录包含论证会时间、全景和全过程。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  股室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规范。

第五章  送达与审管联动的记录

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应在送达回证“备注”一栏准确记载签收人身份证号、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的,应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将行政执法决定告知有关监管部门,推送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执法记录仪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业务股室向档案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登记使用日期、申请人、使用用途等信息。应当场检查执法记录仪电量、存储量和系统时间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更换。

第二十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交存至档案室,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如遇踏勘现场边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交存至档案室;执法记录仪一并交回,并做好归还登记。

三十  股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股室有需要申请借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负责档案主管领导同意,可借阅、复制使用,由档案室如实记录申请时间、申请人、借阅(复制)用途、复制份数、归还日期等信息,申请人要严格履行相关内容的保密规定。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三十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三十二 现场调查勘验时,应统一佩戴音像记录设备,可手持音像设备进行摄录。要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兴隆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将对本次执法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十三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向相对人告知本次执法全程进行音像记录提示语;

(二)能反映执法相对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三)执法人员向执法相对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

(四)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

(六)执法相对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

(七)调查勘验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信息;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三十四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有关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局机关各股室、各中心,应当在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五条 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六条 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公示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公示执法权限,包括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

第九条 公示执法程序,包括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以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第十条 公示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制作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单、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股室、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十四条 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

(二)办公场所:在办事大厅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在窗口放置印制的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明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审核确属事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承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受委托组织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但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审批事项,经业务股室和局主管领导提议、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

第五条  业务股室在审核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需法制审核事项由业务股室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相关资料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应合理预留法制审核和局务会集体讨论时间。

业务股室对法制审核机构初审意见应当研究采纳,确有异议的,报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进行法制审核时,业务股室应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隆县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附件1,对于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另附有关情况报告;

(二)《兴隆县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书》附件2,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勘验和听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作出的受理有关文书;

(四)相关申请、勘验等资料,音像资料应当附文字说明;

(五)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影像记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局务会集体讨论前,业务股室将第六条所列相关材料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

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齐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法制审核主要以书面审查、程序审查为主,可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案卷资料,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涉及勘验、听证、论证的,现场音像记录是否完整;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研究决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6.程序合法;

7.行政执法文书及勘验、听证、论证音像记录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意见:

1.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行政执法文书不完备、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意见:  

1.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勘验、听证、论证音像记录缺失;

4.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业务股室负责人参会并汇报相关审批事项情况业务股室根据会议讨论情况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  业务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审批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初审意见负责。

业务股室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