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79/2024-006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县大水泉乡
成文日期: 2024-03-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处罚决定书
2024-03-2015时25分 浏览次数:

大水泉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水泉镇罚决〔2024〕01 号

当事人:郑卫东,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党员,

身份证号:******************,

电话号:186****2999,

居住地址为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4组(庆丰厂7号)

根据 群众举报及上级来文反馈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3 日对你(单位)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山采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18年在修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三组洞沟田间作业路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三组洞沟烂石窟擅自采石凝灰岩37.80立方米,用于铺垫路基;于2022年修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七组水毁工程项目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七组擅自在庆丰七组西大洼沟门和刘占华房下两处开采山石闪长岩52.023立方米,用于铺垫路基及垒护路坝。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有关事实有  1、郑浩明实名检举信;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证据照片;4、相关人员询问笔录;5、第三方公司测绘报告;6、第三方公司检验报告;7、兴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调查全过程影音资料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开山采石的行为;

2、没收你开山采石违法所得,开采闪长岩52.023立方米,单价认定47.67元人民币,总计2479.94元人民币;没收开采凝灰岩37.80立方米,认定单价27.33元人民币,总计1033.07元人民币;合计没收违法所得3513.01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壹分)。

3、并处你违法所得的20%罚金,3513.01元人民币*20%=702.60元人民币(大写:柒佰零贰元陆角)。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财政局,开户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54044012200004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51

 

大水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