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79/2024-006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县大水泉乡
成文日期: 2024-03-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处罚决定书
2024-03-2015时27分 浏览次数:

大水泉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水泉罚决〔2024〕04号

当事人:兴隆县金鑫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9313******792104M,法定代表人:夏玉良、兴隆县大水泉镇大水泉村。

根据上级卫星核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年10月 18日对你(单位)
未取得相关手续违法建设办公用房、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16年7-8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兴隆县大水泉镇大水泉村违法占地建办公房及附属设施,属违法占地。经承德东瑞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兴隆县金鑫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实际占地总面积5331.00平方米,其中厂房占地面积1092.00平方米、扶贫车间占地面积2826.00平方米、办公房占地面积241.00平方米、卫生间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地磅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硬化650.00平方米、其他物料堆面积430.00平方米。将以上地块占地坐标投入我县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厂房占地地类为村庄1092.00平方米;扶贫车间占地地类为村庄2826.00平方米;办公房占地地类为村庄241.00平方米;卫生间占地地类为村庄32.00平方米;地磅占地地类为村庄60.00平方米;硬化占地地类为村庄638.00平方米、耕地10.00平方米(4.00平方米基本农田)、田坎2.00平方米;其他物料堆占地地类为村庄428.00平方米、耕地2.00平方米。将以上地块占地坐标投入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绝大部分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 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土地监察用图、地类和规划说明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兴隆县金鑫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违法占用5331.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水泉镇大水泉村民委员会。

2、责令兴隆县金鑫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20日内将违法占用430.00平方米范围内堆放的物料堆清理完毕,恢复土地原状。

3、责令兴隆县金鑫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2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拆除不符合规划范围内12平方米耕地和田坎上的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没收厂房1092.00平方米、扶贫车间2826.00平方米、办公房241.00平方米、卫生间32.00平方米、地磅60.00平方米、硬化638.00平方米。

5、并处违法占地总面积5331.00平方米,罚款共计5356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伍佰陆拾圆整)。其中含:①、处占用村庄5317.00 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罚款,计53170.00元人民币;②、处占用田坎2.00平方米,每平米15.00元人民币罚款,计30.00元人民币;③、处占用耕地12.0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罚款,计360.00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财政局,开户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54044012200004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兴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51

 

大水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 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