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字〔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兴隆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兴政办字〔2021〕68号)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兴隆县招商选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兴政发〔2022〕15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