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82/2024-010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六道河镇 |
成文日期: 2024-05-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六政罚决〔2024〕2号
当事人:费连起,性别:男,年龄:51岁,身份:群众,身份证号:130822197303******,联系电话:1810314****,住址:兴隆县六道河镇思家岭村三道沟台2号。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年4月22日对你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未取得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与兴隆镇黄酒馆村村民冯春雷协商,由冯春雷将北京市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运送至六道沟村大西沟处,由你进行掩埋,并收取掩埋费用。
有以下证据为凭:兴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委托第三方作出的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以3000.00元人民币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0440122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66
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