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4-0110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4-05-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4]第 0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彦超 性别: 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4月13日,未经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疫,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运输700株2米高云杉苗木到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经兴隆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植物检疫:1、待检植物为云杉,数量为700株,均约2米高,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2、林业植物检疫员进行了现场检疫,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云杉进行了补检。3、检疫过程中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4、来源为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非病虫害疫区。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和《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林草规【2023】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2、处3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