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4-0114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4-05-3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林草罚决字[ 2024 ]第011号
2024-05-3109时39分 浏览次数: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 林草罚决字[ 2024 ]第011号

被处罚人姓名:白井旺,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3月下旬,在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江湖峪村土岭沟邵家西沟清理老毛坡造成林地毁坏,构成毁坏林地行为。经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测算:1、经调查八卦岭满族乡江湖峪村土岭沟其他活动毁坏林地案现场非法占用林地地块位于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江湖峪村,全部为非城市规划区范围。2、经现场勘查,非法占用林地地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5元。3、经现场勘查,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乔木林地,占地面积238平方米(折合0.36亩),每平方米10元。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类乔木林,占地面积11平方米(折合0.02亩),每平方米20元。4、经调查八卦岭满族乡江湖峪村土岭沟其他活动毁坏林地案现场位于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江湖峪村土岭沟邵家西沟,75C林班98、99、100小班。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总面积249平方米(折合0.38亩)、未在王德军耕地范围内。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小计384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报告书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毁坏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和《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林草规【2023】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4年11月1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3845元,共计叁仟捌佰肆拾伍元整(¥384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4年5月30日